相 关 案 例

转自:南京晨报

6月5日,江苏高院发布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以及湿地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南京中院审结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尤为引人关注。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鲇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常州市长荡湖,投放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后大量鲇鱼死亡,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据此,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因其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000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判决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涉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与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的案件。

通讯员 沈法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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