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超重10%的空姐立即停飞减重 业内知情人士:分三类定期监控体重,还要面试复核

海南航空超重10%的空姐立即停飞减重 业内知情人士:分三类定期监控体重,还要面试复核
2023年06月09日 15:21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杨金祝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海南航空对超出标准体重值 10% 的女性乘务员采取“立即停飞减重”的处理措施,引发广大的关注。

6月9日,记者从民航业内相关人士处了解到,6月初,海航客舱部给全体乘务员发了一项重要工作提示——关于专业化形象的筛查和管控提示。其中,超出标准体重值10%的女性乘务员将“立即停飞减重”。

海南航空

这一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呢?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事情属实,那么海南航空这种做法已超出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范畴而涉嫌违法,该公司应当立即进行纠正,劳动行政部门也可责令其改正,因此遭致损害或伤害的女性乘务员则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对乘务员体重分三类管理:

超5%未超10%,给予30天自我减重

超10%人员立即停飞减重

该相关人士表示,海航乘务员标准体重计算公式=身高(cm)-110=标准体重(kg)。如果乘务员身高165cm,那么标准体重为55公斤(110斤)。按此公式计算得到的数值为参照体重值,此数值上浮5%以内的体型在可接受范围,上浮5%-10%区间的体型就属有些偏胖。如果超过10%,将立即停飞减重。

同时,海航根据乘务员的体重进行分类管理。5%>参照体重值>0%:以月度为周期进行监控,重点是避免组员体重持续上升,待一月监控期满后,着制服赴乘务队进行当面复核,完成现场称重及三人面试小组评议。若体重下降至参照值,则解除监控。若体重上涨,则根据相应等级进行管控;

10%≥参照体重值≥5%:给予30天自我减重期,并以周为单位进行监控,每一个减重周期到期前,组员需着制服赴乘务队进行当面复核,完成现场称重及三人面试小组评议。若体重下降,则参照相应等级进行监控或解除监控。若体重上涨并突破10%上限,则立即停飞;

参照体重值>10%:体重超上限10%人员立即停飞减重。所属中队根据组员情况制定减重计划,督促减重效果。

“管控提示最后也强调,鉴于个人体质差异,相同体重人群视觉呈现不尽相同。因此,个人体型管理以公式测算为基准,同时辅以三人面试小组目测评判结果后综合判定。”该相关人士表示,邮件中还提到:“专业化形象是重要的直观职业形象,突显工作风貌,我们作为窗口单位,应是一道靓丽的名片。”

体重要求高于通用成人标准体重

其他航司:没有类似的要求

记者查询发现,目前通用的成人标准体重计算公式是:身高(cm)-105=标准体重(kg),标准体重±10%之内为正常。按照这个标准,如果乘务员身高165cm,标准体重为60公斤(120斤)为标准体重。如果按照海航的标准,则为55公斤(110斤)。

同时,在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修订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及其附件《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中,没有对空中乘务员的体重等进行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记者联系了国内几家航空公司。某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个航空公司对乘务员的要求不一样,他所在的航司对乘务员没有相关要求,“不清楚其他航司的情况。”

李女士是海南航空的一名前空姐。她告诉记者,她在海航做了3年乘务员。“我们当时没有收到相关通知,我也没有这方面的困扰。我身高1米69,体重一直保持在107斤左右,所以没有太多关注体重方面的信息。”李女士说。

律师观点:或涉嫌违法

女性乘务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海南航空“对女性乘务员体型、体重进行不同等级管控,超出标准体重值10%的女性乘务员将‘立即停飞减重’属实”,那么这种做法已超出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范畴而涉嫌违法,该公司应当立即进行纠正,劳动行政部门也可责令其改正,相关主管部门则可对其进批评并责令改正;因此遭致损害或伤害的女性乘务员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他认为,海南航海此举违法之处至少有以下方面:首先,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而“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更“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从该公司的规定和做法来看,已涉嫌对女性乘务员在性别方面的就业歧视,同时也是提高录用标准的具体表现,应予以纠正。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则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便海南航空已按照前述程序制定并公布了“关于专业化形象的筛查和管控提示”,但因该规定涉嫌违法而不具有正当性;若其制定或公布程序本身有瑕疵,则更应该取消该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倘若海南航空有女性乘务员因此遭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因此被“立即停飞”的,那该员工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林小明律师表示,海南航空与其在这些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形式方面花功夫,不如实实在在用心提升服务质量,不仅应让乘客宾至如归,同样也可以做到让员工以司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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