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皙漫发布虚假广告被罚1万元:普通化妆品宣传具有“美白”特殊功效

凯皙漫发布虚假广告被罚1万元:普通化妆品宣传具有“美白”特殊功效
2023年06月10日 12:37 媒体滚动

转自:扬子晚报网

洁面膏宣传具有“美白”功效、精华液宣称“已为10000人成功祛斑”……日前,上海凯皙漫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图源:上海市场监管局网站图源:上海市场监管局网站

据上海市场监管局网站相关处罚书(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0130号)显示,2023年2月7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件反映上海凯皙漫化妆品有限公司网店“凯皙漫护肤旗舰店”违反《广告法》的举报。2023年2月15日,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在上述网店内上架了一款“凯皙漫雪肌净透美白霜”和“凯皙漫雪肌净透美白精华液”组合,并在商品页面内上传了“1对1指导祛斑方案已为10000人成功祛斑”、“淡斑嫩白改善暗沉已有1000+成功案例”等广告宣传内容,而实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数据的证明材料。

同日,当事人在上述网店内上架了“凯皙漫雪肌润透洁面膏”,名称是“凯皙漫雪肌润头洁面膏50g”的商品,并在上述商品页面内上传了含有“独享美肌1+6补水、美白、紧致、清肌、抗皱、修护、滋养”等广告宣传内容,而实际上述商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无美白功效。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国网财经记者查询资料发现,我国依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被分为两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普通用途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图源:天眼查图源:天眼查

天眼查显示,上海凯皙漫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天眼查同时显示,该公司有3条行政处罚记录,其中2条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罚,1条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罚。此外,该公司还曾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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