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申税小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和《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01 #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报送要求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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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报送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②报送方式: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填写相应表单。
02 #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特别提醒: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②报送方式: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填写相应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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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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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和专项报告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的重要指标,逾期报送、未报送和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会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造成影响。详见下表:
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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