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3月28日 19:10 中原网

中小微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法治保障。3月28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条例》从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完善扶持措施、推进“专精特新”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优化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中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韧性和潜力所在,是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护航”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立法十分必要。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提振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推动中小微企业做优做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微企业促进工作。同时,还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提供司法保障。

发展基金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基金扩大规模。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者参与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优化税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措施。

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融资难”是困扰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为破解这一难题,《条例》规定,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河南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落实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建立单独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完善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精特新贷、科技贷、绿色贷、信用贷等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同时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对中小微企业提高贷款标准,不得设置违反规定的贷款条件,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禁止通过收取贷款服务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河南省还将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机制,出台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周转资金池进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规模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优化考核方法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还应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融资服务。

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科技创新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微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研发管理体系、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或者重大创新产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方向发展。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共建产学研用平台,开放试验仪器设备,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能力,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

支持大型企业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培育产业链专精特新企业,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产业集群整体升级。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措施上要更用心、更细心、更暖心。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免费提供给中小微企业。

同时,还应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规划,推动建立校企合作等人才培养机制,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指导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培养创新、专业和实用人才。

中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享受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

为让中小微企业“轻装上阵”,《条例》规定,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评比、考核、考试、表彰、培训等活动,禁止借前述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援助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出台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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