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移出群聊,起诉群管理员要求道歉赔偿,被判驳

业主被移出群聊,起诉群管理员要求道歉赔偿,被判驳
2024年03月28日 18:23 北京日报客户端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业主孙某在业主微信群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后,被群组管理员移出微信群聊,遂起诉要求恢复群成员身份,对方赔礼道歉并予精神损害赔偿。记者28日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孙某上诉。法官提示,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孙某所在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群,业主孙某在该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后其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使用“愚蠢”“丑陋”“没有人格”等言论攻击他人。业主余某作为微信群组管理员,将孙某移出了微信群聊。孙某就此事向另一位微信群组管理员即业主张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但被拒绝,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余某在群组内并无贬损孙某的言行,未对其人格尊严进行损害,同时也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因此,孙某提出的恢复群成员身份以及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均系基于其被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表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微信等社交平台群组管理行为,特别是小区物业群踢人引起的争议颇多。此案在厘清微信群群组管理者相应管理行为性质的前提下,确认了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此案为网络社会的自治空间范围及审判权介入网络社会生活的边界划清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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