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倚剑 通讯员 魏冕)近日,通州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通州法院审理的全区首例指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件。
2019年,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某要向张某偿还123万元借款,如果李某无法到期还款,愿意将自己名下某村的房屋折给张某,价格按折抵时市场价计算,并将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给张某。
2020年,李某因车祸去世,但123万借款尚未偿还,所以张某便先后两次将李某的母亲、妻女以及姐姐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她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但上述李某的继承人陆续在审判程序、执行阶段均明确申明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
债权迟迟无法实现,于是张某向通州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由房屋所在村村委会作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清理李某的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的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而张某也提交了《借款协议》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
指定遗产管理人以有利于遗产管理为原则。法院结合李某生前住所地以及约定为借款担保房屋均在该村,并考虑村民委员会作为最贴近村民的一级组织,全面了解村民的家庭情况,方便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与清算,最终判决指定由该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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