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监测数据造假还要分清各方责任

打击监测数据造假还要分清各方责任
2024年03月29日 09:35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朱德明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笔者认为,为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除了加强对环境监测系统自身和第三方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外,还可以发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考核导向作用,通过考核机制倒逼,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第三方运维单位以及企业等各方的责任,倒逼数据去伪存真。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做好工作。

分清各主体的责任。受行政管理机制影响,在涉及的各种考核、评比、评估、排名体系中,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第三方运维单位甚至企业都有相应的责任。比如,污染防治攻坚成效考核的主体是地方党委政府,需要其提高政治站位,从政治视角审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但由于日常的具体工作都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因此,这些部门不可避免地承担着考核的压力。所以,有些考核影响的主体会延伸、拓展到相关部门、单位、第三方甚至企业等。

分清各层级的责任。目前我国实行上下级逐级考核体系,国家考核省,省考核市,市再考核县(市、区),甚至延伸到乡镇、村。为更好地完成国家目标任务,一些地方和部门会逐级扩大考核目标设定。由于考核基本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因此,在考核年份,省(市、区)行政区内发生相关部门、单位和第三方人为干扰生态质量监测站点行为的,都应该纳入整个行政区的考核范围。

分清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数据。当前,监测数据的内涵已经扩大到生态和环境两大领域。比如,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成效考核中新增了生态质量指数,其中涉及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红线等方面,大部分都是宏观和遥感的数据,一些数据来自其他相关部门。对于这些数据,也要严防造假和人为干扰问题。

分清不同的造假行为。2015年《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数据造假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由于行为性质、危害、影响等各不相同,在考核中应当进一步细化,在条款分值、权重等方面兼顾公平合理性,避免泛化粗化,易于操作。

分清主次轻重。有些示范创建、考核已经将数据弄虚作假作为“一票否决”项,而不是仅仅作为扣分项。比如,《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 近 3 年在创建工作中存在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地区,不得提出验收申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第六条规定,创建工作中存在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得申报“两山”基地。类似直接否决措施,都进一步加大了对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和违法成本。

分清行刑责任。和检察、公安、法院等部门一道构建行刑衔接、一体化的联动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分清现场和非现场情形。目前,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主要是通过飞行检查、“四不两直”、专项行动、环境执法等多种形式,虽然可以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但能抓住的毕竟是少数。需要进一步更新技术手段,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穿透式”监管,对疑似异常数据进行筛选、甄别,及时找出可疑数据,排查造假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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