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的家庭协议为何被认定无效?

签好的家庭协议为何被认定无效?
2024年03月29日 14:40 新民晚报

韩先生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其弟韩某却把韩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

韩先生和韩某为同胞兄弟,韩家父母在沪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韩父。韩先生和韩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5年韩某和刘女士结婚,次年生下一女小刘。1987年韩某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韩某一家三口。1997年5月,韩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5年韩某的福利公房被拆迁,其一家分得两套动迁安置房。上世纪60年代末韩先生去了安徽,1974年在安徽和邹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韩。1988年6月,小韩按照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在系争房屋附近读中学,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1997年韩先生夫妇的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2000年前后,韩家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2012年小韩婚后在本市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出,之后系争房屋由韩先生夫妇居住。2013年2月,韩某找到韩先生夫妇,要求居住系争房屋,遭拒后韩某大吵大闹,要求分割系争房屋。韩某夫妇趁小韩不在家时逼韩先生夫妇在其拟定的家庭协议书上签字,韩先生夫妇架不住韩某经常上门吵闹,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家庭协议书的内容有:韩先生夫妇认可韩某一家三口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房屋将来被拆迁,拆迁利益两家各分得二分之一。

2022年5月,系争房屋因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19日,韩先生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91万余元。韩某夫妇找上门来,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一半。等不及协商结果,韩某一家就急匆匆委托律师把韩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

韩先生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家庭协议内容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原告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关于房屋拆迁利益归属的书面协议,应当由所有户籍在册人员签字同意,本案签订协议时遗漏了户口在册的房屋同住人小韩。小韩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时基于知青子女回沪政策,且小韩户口迁入后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本市他处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当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该协议的签订损害了小韩的合法权益,小韩已成年且已成家,韩先生夫妇无权代理小韩,在小韩不认可的情况下该协议当然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协议无效的前提下,应当对户口在册人员的同住人身份逐一认定,韩某一家三口因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公房动迁福利,当然应被排除同住人身份。

后韩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协议书缺少房屋同住人小韩的签字,且小韩对协议内容不认可,协议内容损害了小韩的利益,故该协议书应当为无效。三原告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在被告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三被告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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