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4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党疆峰(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总经理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事项承担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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