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基协网站3月29日消息,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具体要求,做好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修订。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内容共8条。具体包括,不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资产;被有权部门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失信单位作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因空置、在建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不动产租金债权或者相关收益权;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资产;以上述资产作为底层资产或者现金流来源的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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