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公安分局:多名房东因违反租赁规定被处罚款

通州公安分局:多名房东因违反租赁规定被处罚款
2024年03月29日 20:03 北京日报客户端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通州公安分局3月29日发布消息,警方近期连续查处多起违反住房租赁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多名房屋出租人被罚款。

3月28日,通州公安分局永顺派出所在永顺南里2号院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王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做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表示,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月20日,通州公安分局大杜社派出所在马驹桥镇纳特园区景盛南二街12号院一出租房内查获多名违法人员。经查明,该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未检查房屋使用情况,致使出租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3月23日,通州公安分局马驹桥派出所在马驹桥镇三街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出租人高某利用出租大院内多间房屋违反规定出租短租房,且存在不申报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等问题。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高某停止出租该短租房,并做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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