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子公司起诉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 涉案金额超6000万元

德林海子公司起诉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 涉案金额超6000万元
2024年03月29日 23:18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程雅    每经编辑 梁枭    

3月29日晚,德林海(688069.SH,股价15.85元,市值18.36亿元)公告,全资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子公司)起诉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

玉溪子公司作为原告,请求判令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通知第三方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解除对玉溪子公司银行账户中6352.5万元的资金监管,同时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解除对玉溪子公司资金的监管;请求判令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向玉溪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46.73万元。

据德林海公告,2019年9月17日,玉溪子公司、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签订了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星云湖项目)合同。

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委托玉溪子公司承包星云湖项目,双方就项目内容、验收条件、合同费用、付费方式及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20年4月30日,项目完工并根据合同要求通过了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至今运行良好。前期,根据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委托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阶段性技术审查评估报告,合同约定的第一、二阶段治理目标均已实现,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如约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

2023年9月,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工程环境绩效评估报告(2022年度)》,专家组一致同意该《评估报告》通过技术审查,认为“从国控点和省控监测数据来看,2022年度星云湖监测点的总磷平均浓度已满足≤0.149mg/L的阶段改善目标”。即合同约定的第三阶段目标已于2022年12月实现,达到支付合同第三期付款条件,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应按约向玉溪子公司于合同第三阶段目标实现的次月即2023年1月1日支付第三期款项6352.5万元。

不过,因该项目资金来源于发债,专款专用,根据相关付款流程要求,2022年11月23日,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玉溪子公司及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就星云湖项目的资金监管业务签订了合作协议。

根据约定,玉溪子公司在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户名为玉溪子公司)且三方确认:账户内的存款及存款利息均归玉溪子公司所有。

协议还约定,玉溪子公司负责的星云湖项目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玉溪子公司向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应在收到发票后2日内书面通知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解除对被告相应金额的监管,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收到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解除对玉溪子公司资金的监管。

前述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采用三方共管账户的模式为行业通行做法。

玉溪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江川区水利局开具并提供星云湖项目的合同第三笔款项对应金额的发票(金额为6352.5万元)。江川区水利局于2022年11月24日向玉溪子公司在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开立的共管银行账户内转账6352.5万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三阶段付款条件已于2023年1月1日成就,且玉溪子公司如约提供足额发票。

但玉溪子公司多次向江川区水利局及第三人发函,要求江川区水利局配合玉溪子公司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截至目前,江川区水利局仍未通知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解除6352.5万元资金监管。

德林海表示,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并最终判决,项目资金存放于玉溪子公司所有的共管账户,若解除资金监管,将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公司现金流充足,若未能解除资金监管,相关因诉讼案件涉及的使用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性质及规模均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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