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安晚报
本院受理执行张其凯与孙银水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银水未履行已生效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104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现将判决主文予以刊登:
一、被告孙银水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张其凯名誉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山水名城业主大会群”内刊登声明,向原告张其凯赔礼道歉。
二、被告孙银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其凯公证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其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蜀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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