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达金监复〔2024〕8号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袁朝晖同志拟任股东董事任职资格行政许可的请示》(渠农商〔2024〕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袁朝晖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袁朝晖应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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