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04月16日 16: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年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吴某华销售侵犯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玩具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根据有关线索,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位于辖区内某地下车库的吴某华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IKEA”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749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吴某华销售的“IKEA”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吴某华经营多家网店,在产品页面均向消费者明示“100%正品”。从2021年3月开始,吴某华从上游网店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购进涉案的毛绒玩具并通过其经营的网店销售,商品上的标签可以通过权利人手机端APP扫码验证,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初步查明,吴某华共购进假冒“IKEA”商标的毛绒玩具6400余个,已售出5600余个,涉案金额约13万元。

吴某华销售侵犯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玩具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二、典型意义

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事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不仅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查处,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否则,网络交易经营者除要依法承担有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外,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案例2

冯某与江阴市百灵乐器有限公司、孔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长期潜心研究排箫乐器的改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为“排笛”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包含有音管口的上内壁上设有收缩式弧形锥体这一技术特征。专利说明书对该技术特征进行描述时,写明该技术特征改变了共振点,使管体得到充分共振,音色更加丰满圆润,用气量小,合奏时和声效果更佳。2018年7月,冯某发现丁某经营的某乐器厂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的排箫,双方交涉后达成乐器厂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5万元的和解协议,2018年11月,丁某履行完上述协议后却以冯某为被告向苏州中院起诉,称自己未侵犯上述专利权,出于误解才签订和解协议。苏州中院认为丁某的起诉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丁某未提起上诉。2020年4月,冯某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民乐展会上,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在孔某(丁某的丈夫)租赁的摊位上购得一只排箫。在与孔某协商无果后,冯某向无锡中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孔某承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销毁模具及库存产品并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无锡中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排箫具有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因无法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础,故适用法定赔偿,判令孔某承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销毁模具及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被告孔某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1.本案是无锡中院按照“飞跃上诉机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个实体判决类上诉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无锡中院一审判决所作的首个判决并维持的案件。

2.本案判决通过庭审比对和现场试验的方式,准确地认定了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有效地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经营者在技术创新上的动力,并告诫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树立主动避开“专利禁区”的风险意识,故意侵权者势必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3.排箫为传统民族乐器,起源于宋代,涉案专利技术也是受到宋代相关排箫乐器设计理念的启发而研发,本案判决彰显了传统文化通过现代专利制度的保护和促进,依然可以实现创新,焕发生机,在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产业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案例3

吴某然等十二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初至2022年6月底,被告人吴灿然、李星怡、李军等人合谋后,在未经“南京(煊赫门)”、“利群”、“红塔山”、“牡丹”、“中华”、“上海红双喜”、“南洋红双喜”香烟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吴灿然提供资金用于租赁厂房、联系购买部分机器设备、原材料,招募核心技术人员、安排监督人员,被告人李星怡、李军负责制造由被告人吴灿然指定生产的假冒各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香烟烟盒。其中,被告人李星怡作为实际投资人占股70%、负责前期沟通组建公司、生产事宜、提供部分机器设备、安排被告人刘东阳协助被告人李军接发货、清点数量、管理工人考勤等事宜并监督以掌握相关生产经营状况等;被告人李军作为实际管理人占股30%,与被告人吴灿然沟通、对接,并全面负责制造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的生产经营、人员管理、运输活动等事宜;被告人程牡花负责协助被告人吴灿然与被告人李军等人沟通、接洽制假业务、监督制造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生产进度、机器运转、清点货物、是否卖私货等事宜;被告人刘旺系核心技术人员,负责调试制假机器,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印刷、调色、分切并进行指导,介绍核心技术人员被告人周合辉、印刷人员被告人廖时兴等;被告人周合辉系核心技术人员,负责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自动模切、切纸并对模切、烫金等技术进行指导、把关质量,招募其他技术人员被告人任贤生、廖斌、张龙等人;被告人廖时兴介绍被告人苏少斌进入公司,协助被告人刘旺印刷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负责装拆印模、加纸、加墨、调墨等;被告人任贤生负责手动烫金,被告人廖斌负责手动模切,被告人张龙负责手动模切、部分手动烫金等。

被告人吴灿然、李星怡、李军、刘旺、程牡花、廖时兴、苏少斌共非法制造假冒中华、南京(炫赫门)、利群(新版)、牡丹、红塔山等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600万余件;被告人刘东阳非法制造假冒利群(新版)、红塔山等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30万余件;被告人周合辉非法制造假冒中华、南京(炫赫门)、利群(新版)、牡丹、红塔山等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200万余件;被告人任贤生非法制造假冒利群(新版)、红塔山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4万余件;被告人张龙、廖斌非法制造假冒利群(新版)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3万余件。经鉴定,上述涉案品牌香烟包装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022年9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以下简称惠山分局)以被告人吴灿然、李星怡、李军、刘旺、周合辉、刘东阳、程牡花、廖时兴、苏少斌、任贤生、张龙、廖斌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11月14日,惠山区检察院以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3月30日,惠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灿然、李星怡、李军、刘旺、周合辉、刘东阳、程牡花、廖时兴、苏少斌、任贤生、张龙、廖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对被告人刘旺、周合辉、刘东阳、程牡花、廖时兴、苏少斌、任贤生、张龙、廖斌适用缓刑,并对十二名被告人各处罚金一万元至七万元不等。

二、典型意义

1.该案系目前国内查获规模最大的非法制造香烟注册商标标识案,商标权利人为大众熟知的“利群”、“红塔山”、“中华”等知名香烟注册商标品牌,社会影响大。该案的成功办理,获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贺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分层次科学打击犯罪。首先,对于全部到案的涉案人员,根据在犯罪中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区分适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其次,对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涉案人员,细化审查其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各项量刑情节,区分适用实刑和缓刑;再次,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建议适用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香烟生产;最后,对未进入刑事程序的涉案人员,督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通过对参与程度不同的涉案人员进行分层次分类别打击,做到“轻轻重重”,既惩罚又挽救,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依法能动履职,深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依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成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联盟,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深化行政、刑事“侵犯知识产权”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加强在信息互通共享、案件会商协作等方面的合作。一方面,通过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提前介入、与两级公安机关及无锡市烟草局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席会议,就查处犯罪、完善取证、科学鉴定等方面加强协作,增强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进入刑事程序的涉案人员,督促相关单位移送有管辖权的外地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进一步构建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作配合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案例4

无锡6.14侵犯著作权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公安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食药环支队在网络上发现一起侵犯影视著作权案件线索,某平台发布了爱某艺等多家公司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吸引互联网用户观看、下载,并通过收取广告投放费用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经查,2017 年下半年,张某、孙某等人成立公司,开发多款APP。将相关APP 先后挂靠在空壳公司。从2017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未经相关视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下载上传和截流播放等手段,非法将爱奇艺等视频公司具有版权的影视作品十万余部通过其APP 进行传播,赚取广告收入,点击量达4千亿次,非法经营金额3亿余元。

案件立案后,市局食药环支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协调多警种给予技术支撑,对受害单位提供的线索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电子证据分析、同一认定比对,进一步确定犯罪事实。在初步明确嫌疑人身份后,专案组及时抽调警力赶赴北京开展实地摸排。该团伙之前因类似案件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具备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办案民警通过大数据研判发现该团伙在北京有近10处临时落脚点规避风险,案件侦办存在较大难度。在北京警方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专案组对涉及点位逐一踩点摸排蹲守,最终明确了该团伙内部架构、活动轨迹及公司地址,为后续的成功抓捕夯实了基础。2023年1月,市局食药环支队相关领导带队赶赴北京组织抓捕,在北京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兵分四组对该犯罪团伙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张某、李某灵等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的公司员工10余人,并依法对该犯罪团伙中6名主犯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二、典型意义

1.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产权人在前期的创新投入可以在后期通过市场得到回报,这样才能让人们放心地投入到创造性劳动中,社会才能不断地通过创新获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2.本案在案件审查和办理的过程中,涉案的证人和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自以为通过金蝉脱壳的手段能规避风险,不能清醒地认识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严重性。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宣传保护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力挤压该类犯罪生存空间。

3.侵犯著作权等新型犯罪案件的侦办,促使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实战练兵,研究学习知识产权等专业内容,坚持在实战中积累专业知识、提升专业素养,做精做强专业警种力量,并总结经验形成战法推广运用,不断提升打大打新打集群能力水平。

案例5

江阴市君山书店(韩某享)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版权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澄江西路246号的江阴市君山书店(韩某享)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团圆》、《石头汤》、《月亮的味道》等出版物未能提供相关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等票据。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于当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8日,本局将当事人销售的《团圆》等20种涉案出版物分别寄至江苏译林出版社等9家出版社进行了鉴定。

经查,江苏译林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南海出版公司、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河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等9家出版社对《团圆》、《爷爷一定有办法》、《先左脚,再右脚》、《最重要的事》、《爱心树》、《石头汤》、《月亮的味道》、《勇气》、《一粒种子的旅行》、《猜猜我有多爱你》、《可爱的鼠小弟》系列丛书(共12册)、《闪闪的红星》、《失落的一角》、《童年》、《了不起的狐狸爸爸》、《小黑鱼》等16种涉案出版物鉴定为侵权盗版图书,对《千字文》、《林汉达中国历史故事集》、《雪岗中国历史故事集》等3种涉案出版物鉴定为正版出版物,《绿野仙踪》未认定为侵权盗版图书。为经营需要,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起向一名上门推销出版物的游商采购了《团圆》、《爷爷一定有办法》等14种涉案出版物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团圆》等20种涉案出版物时,均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质文件、进货票据等资料,也未登记和保存有关销售记录,故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进销清单,也无法召回已售的各种涉案出版物。当事人已售涉案出版物总金额41897.6元,未售涉案出版物经营额716.85元,经营额共计42614.45元。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扰乱了文化市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给予处罚。当事人未留存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给予处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没收《团圆》等涉案违法出版物138册;3、没收违法所得1549.1元;4、罚款31000元,两项合计32549.1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已执行。

二、典型意义

市版权局结合“护苗”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持续加大校园周边出版物经营单位巡查力度,当事人地处学校旁,涉案出版物数量较大,种类较多,均为青少年必读丛书,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不但扰乱了文化市场,并且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打击我市校园周边出版物经营单位发行盗版图书有警示意义。通过本案,有效净化了校园出版物环境,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6

李某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其作品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基本案情

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2023年5月11日,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抖音平台中某个人账号“葛家庄老白电台”从事音频直播的行为进行了远程勘验。初步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其作品的行为涉嫌构成侵权行为。

2023年5月29日,根据协查复函,证实涉案抖音账号“葛家庄老白电台”注册人为李某祥。2023年6月19日21时20分,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对直播行为进行检查。现场查明李某祥自2023年2月22日以来,通过其抖音账号将电视剧《武林外传》向公众进行直播,直播场次共计152场,累计时长1297小时的事实。抖音账号“葛家庄老白电台”自开播以来,通过观众打赏,收入共计146.65元。

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抖音账号“葛家庄老白电台”进行复查,发现该账号已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致歉信并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其作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利用抖音号广播他人作品,同时通过打赏获得收益,属于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抖音号中主动向权利人致歉。2023年7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文号为(锡)文综罚字〔2023〕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6.6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是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清名桥派出所查办的一起典型侵犯著作权网络案件。

同时也是江苏省版权局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3”专项行动以来,我市查处的首起短视频个人账号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为行政机关有效打击网络侵权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意义。同时,也对强化企业及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7

查办快件、跨境电商渠道商标侵权系列案

选送单位:无锡海关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无锡海关在对苏州某公司以快件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乌克兰的包裹进行查验时,发现一批制作粗糙、包装简陋的标有“HERMES”、“COACH”标识的服装、鞋、包等,经扩大查验,发现涉嫌侵犯“HERMES”、“MIUMIU”、“COACH”、“PARDA”等10个品牌的服装、鞋包类等共计 44件,经权利人确认均为侵权产品。

2023年11月,无锡海关在对一批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韩国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申报清单存在申报品名模糊、品名高度集中、分运单号高度近似等多处疑点,逐箱开拆验核,发现涉嫌侵犯“CARTELO”、“CALLAWAY”等5个品牌商标权的鞋、服装等各类侵权商品共计8件,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产品。

2023年12月,无锡海关在对一票以快件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捷克的3件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涉嫌侵犯“RENAULT”文字标识和图形标识的汽车油箱盖塑料件98件,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产品。

无锡海关对上述侵权货物全部予以没收。

二、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是无锡海关坚持“打促结合”、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跨境电商迅猛发展,极大地拓宽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逐步成为我国外贸新增长引擎。该系列案中,海关针对快件、跨境电商贸易物流通关速度快、商品品种繁杂、清单对应海量信息等特点,充分运用大数据监控分析优势,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维护快件、跨境电商渠道进出口贸易秩序。与此同时,无锡海关加强快件、跨境电商合规经营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

案例8

盖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盖米阀门(中国)有限公司与盖米阀门(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盖米公司是世界领先的阀门、测量及控制系统制造生产企业之一。德国盖米公司于2001年2月20日注册了“ [图片]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测量和控制仪器的零件、液力和气动装置用的塑料、金属阀等,注册号为第543338号,该商标续展至2031年2月19日。盖米中国公司是盖米集团旗下企业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气动控制、电动、手动阀门及配套产品。2020年10月28日,盖米中国公司与德国盖米公司签订许可协议,以普通许可方式获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并支付年度许可费,金额为年度总营业额的0.75%。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盖米中国公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4.81亿元。被告盖米江苏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成立,其成立时登记的字号为“上业”,生产经营阀门等产品。2013年11月4日,被告将上述字号变更登记为“盖米”。被告于2015年注册了“ [图片] ”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有与德国盖米公司“ [图片]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的部分。德国盖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2月宣告“ [图片] ”商标在上述构成类似的商品上予以无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被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宣传、销售“ [图片] ”牌阀门产品,并宣称其为公认的工业流体控制专家,所销售的阀门产品超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原告“ [图片] ”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形成重合。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61826元等法律责任。

无锡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161826元。被告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1.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筑牢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效地打击了恶意侵权行为,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

2.本案判决提示经营者在同业竞争过程中切勿“傍名牌”“搭便车”,也不要以办理了注册、登记等合法手续而自欺欺人,其侵权行为即使披上所谓的合法外衣进行乔装打扮,也无法改变其行为性质,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

案例9

江苏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知保函﹝2023﹞179”《转办函》,江苏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代理的第71800538号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涉嫌重大不良影响被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3月,无锡奥米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米加公司”)拟委托当事人代理申请注册“ [图片] ”图形商标。因该图形商标中含有镰刀锤子的图形与中国共产党党徽相似,当事人遂拒绝接受该次委托。2023年5月,奥米加公司与当事人的业务员陈某某取得联系,再次就上述“ [图片] ”图形商标委托当事人代理申请商标注册。当事人已知该图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但因疏于审核,仍于5月25日接受奥米加公司的委托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 [图片] ”标志提出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71800538),并向奥米加公司收取了310元代理费用。2023年7月12日,因当事人代理申请注册商标的上述标志中包含与前苏联、中国共产党党徽近似的图形,易产生不良影响,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部分代理机构为了招揽业务,明知委托人所申请的商标存在问题仍为其代理,自认为无非申请被驳回,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涉案商标申请以涉嫌产生不良影响被驳回,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涉案商标申请作为案源转发至属地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通过本案的立案调查,一是针对代理机构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丧失行业操守进行了严厉的震慑,更好地规范了商标代理机构行为,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代理市场的重拳出击和高压态势;二是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推进行业良性发展格局;三是从需求侧出发,使商标持有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有了更深的了解,提升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案例10

无锡旭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陽山水蜜桃、桃箱)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第2016462号“陽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在第31类“桃子(截止)”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3年5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03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5月27日。《“阳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必须是无锡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申请使用“阳山”证明商标的,应当经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审核批准。

2023年6月28日晚,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桃农协会及公安部门对位于阳山镇住基路的旭扬水蜜桃收购点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有已经装箱完毕的2682箱桃子,桃箱上印制有注册商标,当事人的员工左友建现场承认上述2682箱桃箱内所装桃子非特定区域范围内桃农所供。当事人现场另有两种未折好的桃箱,一种为绿色外观,印注册商标共4000只;另一种为粉红色外观,印有“阳山水蜜桃”、“江苏旭扬”、江阴市华顺彩印有限公司、授权证号:2023008等字样,共7500只。经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工作人员现场鉴定,确定上述两款未折好桃箱皆未取得协会授权。考虑到桃子为新鲜易腐农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同意当事人将上述2682箱已经包装好的桃子全部取出并装入不带有注册商标信息的通用桃箱中,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所有桃箱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上述2682箱桃子使用的封面上印有注册商标的桃箱拥有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的授权。所装的桃子由三家单位(个人)所供,分别是常州市晗艺果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谈振兴)、常州的个人农户詹建春以及一名叫做胡磊的个人在泰州兴化设立的桃子收购点,所供桃子来源于常州、泰州,皆非特定区域范围内所产。上述2682箱桃子的货值金额为42375.6元。

另查明,上述绿色外观、印有注册商标的4000套未折好的桃箱以及粉红色外观,印有“阳山水蜜桃”、“江苏旭扬”、江阴市华顺彩印有限公司、授权证号:2023008等字样的未折好的桃箱皆未取得“陽山”商标持有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授权。其中绿色外观桃箱的货值金额为18000元,粉红色外观的桃箱货值金额为14250元。(据查,上述粉红色外观未折好桃箱并非江阴市华顺彩印有限公司所印制,而是由锡山区一家印刷厂印制,该线索已经交由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置。上述绿色外观未折好桃箱为惠山区辖区内企业所供,该单位已经另案处罚。)综上,上述所有侵犯“陽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总的货值金额为74625.6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陽山水蜜桃、桃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侵权桃箱14182个、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阳山水蜜桃作为阳山水蜜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主打农产品,先后获得地方证明商标、阳山水蜜桃原产地标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国家绿色食品标志,多次被评为江苏名牌产品和江苏重点名牌产品,多次荣获优质水果评比金奖,2022年更是成功入选全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此案是2023年度无锡市特定区域范围内“真箱假桃”打假的第一例,该案的及时查处,彰显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坚持“强培育、重保护、促发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理念,进一步净化了地方特色品牌产品生产销售的市场环境,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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