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2024年04月16日 23:12 红星新闻

法官解释,此案中,秦小某父母双方在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际并未承担抚养费,故秦小某有权要求殷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父母分居但未离婚期间,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能否向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秦某与殷某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生育一女秦小某。后秦某与殷某感情破裂,2020年4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秦某与殷某彼此财产独立,由秦某抚养秦小某。2023年2月,秦某与殷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秦小某由秦某抚养,殷某每月向秦小某支付抚养费2800元直至秦小某年满18周岁。2023年5月,秦小某诉至法院,主张殷某支付分居期间(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对秦小某的抚养费,每月按4000元计算。

庭审中,被告殷某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才需支付抚养费,而殷某在分居期间给孩子购买了大量的零食、玩具、衣物,履行了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是否离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殷某与秦某分居,双方分居期间经济相互独立,而秦小某随秦某生活,秦小某要求殷某支付这期间的抚养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金额,根据殷某的收入情况、分居期间秦小某的消费水平并结合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酌情确定为每月28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殷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对秦小某的抚养费,每月按2800元计算。殷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案中,秦小某父母双方在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际并未承担抚养费,故秦小某有权要求殷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金额的确定,秦小某在父母分居期间和离婚后的花费没有显著变化,殷某的收入水平也没有变动,法院参照生效离婚判决所确定的每月2800元抚养费的标准具有合理性。

法官提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有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作用。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探望子女,为子女支付娱乐、学习等费用,经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一致,可以抵扣抚养费。

而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来源:新京报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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