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兔儿爷”当庭对峙

真假“兔儿爷”当庭对峙
2024年04月17日 02:36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曹天健 □ 本报通讯员 何文婕 刘圣林   “脸蛋上没有胭脂,而只在小三瓣嘴上画了一条细线,红的,上了油;两个细长白耳朵上淡淡地描着点浅红;这样,小兔的脸上就带出一种英俊的样子,倒好像是兔儿中的黄天霸似的……”   在老舍先生的《四世同堂》中,关于“兔儿爷”的描写活灵活现。   “兔儿爷”是北京地方传统手工艺品,2014年,“泥塑(北京兔儿爷)”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近年来,“兔儿爷”作为一项传统民间艺术得到保护与发扬,以家装摆件、旅游纪念品、文创产品等形式广为流传。   然而,侵权问题接踵而至。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兔儿爷”侵权案。

文创产品被人盗用

  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做“北京兔儿爷”系列文创产品的企业,也是北京非遗文化“兔儿爷”的传承人。该公司拥有系列“兔儿爷”作品的著作权。   2022年12月,该公司人员在浏览某网购平台时,发现大量与自家创作的美术作品极为相似的吉祥兔玩偶礼盒产品,不仅款式雷同,就连颜色也是红、蓝两色。恰逢2023年中国传统节日兔年春节将至,礼盒产品很是热销。   谁泄露了设计稿?   愤怒之余,该公司委托律师几番调查,发现该产品的制造商竟是与自己合作已久的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原来,2021年4月,为了让更多年轻人了解并喜欢非遗文创产品,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结合当代人审美,突破传统“兔儿爷”的威严形象,创作了“如意兔”系列美术作品,当年11月和次年7月、8月,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3次与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委托被告加工以“如意兔插画·蓝”为内容的如意兔玩偶。   心血被人盗用,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气之下将玩偶制造商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玩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产品版权授权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购平台商家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产品召回、下架、销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作品构成实质相似

  面对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质疑,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称,公司与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已达成共识,自己公司可以生产与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类似的产品,且自家公司“吉祥兔”系列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有独创性并且还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与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作品相比较,应当认定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独立著作权。   庭审中,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交证据表明,双方作品在创作思路、设计元素、图案、线条、颜色、文字等多方面,几乎每个细节都不相同,且自家公司的作品含有更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认为双方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到底侵权了吗?如若侵权,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围绕这些焦点问题,青岛中院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详细梳理,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保护。而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也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兔子玩偶的形象在版权局做了登记,因此法院首先判断了两实质性相似的作品著作权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后形成的著作权不得侵犯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法在先权利。   法院同时对两家产品进行了认真比对,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对“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侵犯了权利作品”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看,足以导致两者混淆。且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曾实际接触过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作品并为其生产相关产品,可以认定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玩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产品版权授权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行为侵犯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抗辩称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其生产类似产品,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此类合意,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网购平台商家某贸易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可以认定该行为侵犯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但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相关产品图片系为宣传、销售侵权产品的目的,为销售而附随的行为,故对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令,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某贸易有限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对于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理开支2000元。

非遗保护任重道远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一起司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兔儿爷”艺术形象的典型案件,不仅有效遏制了对我国传统文化“兔儿爷”创新形象的侵权行为,也提示相关生产厂家尊重他人美术作品的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注重保护传统文化中艺术形象的再创作成果,以高质量审判为我国传统手工艺品的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保驾护航。   采访中,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纪晓昕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丰富多彩的非遗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做好非遗传承保护,法院是重要一环。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非遗文化保护相关案件,也要延伸司法职能,从源头护航非遗文化传承发展。   “个案办结不是终点,如何以个案办理为切口,在全社会唤起保护非遗的意识,方为重中之重。”纪晓昕说,一方面,要针对个案审理中暴露出的非遗保护难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汇聚保护合力;另一方面,法院要做好非遗保护的普法宣传,既要走近非遗传承人和非遗企业,科普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更要走进校园、社区、村庄各个角落,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守住这些传统文化的“根”和“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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