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消字笔写借条破坏证据

用消字笔写借条破坏证据
2024年04月17日 02:36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 本报通讯员 仇阿睿   欠款10万元的借条竟然变成了一张白纸?关键证据缺失,当事人概不认账,原本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暗藏玄机。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张某为恶意逃债,故意使用消字笔书写了向欧某借款10万元的借条,在欧某要求另行签署的还款协议中,故意用别字代替原名,破坏关键证据,并在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妨碍案件依法审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2018年10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向欧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21年5月底,张某还款3万元后,与欧某约定更换借条,欧某遂将原始借条交还张某。2021年6月初,张某同欧某重新签署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和载明还款期限、利息、方式等内容的还款协议。欧某拿到条据不久后发现,借条上的字迹离奇消失了,还款协议上的签名也不见了。欧某追问张某这一异常现象,张某辩称不知情,但借款一定会归还欧某。2022年,欧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欠款,张某一直以工地停工为由推脱还款,直至欧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张某辩称只收到欧某3万元借款且已经还清,另外10万元是否实际出借没有证据,还款协议没有其签名且协议中借款人的名字与自己名字不一致,并非他所签,因此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一审期间欧某竭尽所能只找到2018年出借13万元的原始借条复印件一份检材,不能对张某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且没有转账记录等佐证材料,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欧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审期间,承办法官耐心询问张某案情并释明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秩序的严重后果,张某始终否认还款协议中借款人姓名的真实性,且在诉讼过程中持续伪造个人签名干扰法院审理。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多次与欧某沟通,欧某补充提供了写有张某身份证号码和其故意用别名代替原名的签名纸条一张。承办法官协调联系司法鉴定部门,决定对张某前后两次用别名代替原名的签名字迹同原始借条上的正常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还款协议中签名确系张某所签。同时,通过欧某同张某借款数年来的聊天记录,证明了10万元实际支付的真实性。二审法院据此改判支持了欧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张某为逃避债务,故意用消字笔签署借条,在书写还款协议时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写错,在案件审理时虚假陈述,否认自己亲笔书写的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引起不必要的鉴定程序,浪费司法资源,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法院罚款1万元。事后,张某表示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及时主动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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