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2024年04月17日 05:18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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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导纳米”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建、金晓芳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1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张建、汪淡远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4、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文件;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明细账、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微导纳米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

  张  建金晓芳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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