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小三”的钱,妻子能要回吗?

丈夫送“小三”的钱,妻子能要回吗?
2024年04月17日 10:00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治报讯 (谢卫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夫妻一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原配能否向“小三”主张返还?近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小三”返还赠与款项。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与异性刘某进行交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他人银行卡转账、现金等方式向刘某赠与大额财产,且与刘某多次外出旅游。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赠与款项。

该案中,被告张某在与原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被告刘某进行交往,不仅违反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也明显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峰峰矿区法院经审理,对此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为了向原告王某隐瞒与刘某的暧昧关系,通过他人银行卡向被告刘某转账共计31万元。该行为既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刘某应当返还上述赠与款项。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财赠与“小三”,有悖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赠与款项应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虽然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应以遵守公序良俗为前提。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内涵要求。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忠诚,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婚内出轨不仅伤害配偶的感情,更会引起家庭的动荡,对子女、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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