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I文生图”第一案引热议,业内人士怎么看?

我国“AI文生图”第一案引热议,业内人士怎么看?
2024年04月17日 18:09 媒体滚动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来源一直备受关注。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该案被认为是我国“AI文生图”第一案,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主要源自使用者对提示词的选择和安排。不过,也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由机器或纯粹的机械过程生成,它们是通过随机或自动操作而产生的,没有任何来自人类作者的创造性输入或干预。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究竟来源于何处?

  笔者赞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观点。过去,某些非传统艺术形式的出现,如概念派艺术家创作的“现成品”也曾引发关于作品独创性来源的争议。是什么将预先存在的、现成的人工制品,如自行车轮子,升格为艺术品也就是作者的作品?根据瑞士著作权法学者库默尔的观点,这里决定性的创造性行为是通过将人工制品作为艺术品呈现,将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现成品”的概念转化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库默尔的“呈现理论”暗示,仅仅是选择一个预先存在的对象的行为就足以将该对象转化为作品。虽然库默尔的理论存在一些争议,但从该理论可以看出,个人选择无疑有助于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找到独创性。正如有学者所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造性并不在于人工智能产生的结果,而在于产生这些结果的提示词的结构化。提示的措辞或细化方式会从根本上影响人工智能基础模型的输出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均来源于作者对某些元素的选择和安排,这是适用于所有作品类型的底层结构。尽管多数作品中作者对某些元素的选择和安排容易被分辨,由此可以判断其独创性,但也有作品难以直接辨认其独创性来源。

  例如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来源于创作者对摄影作品的景物、构图、拍摄角度、曝光时间、明暗度等不受保护的机械性元素的具有独特个性的选择和安排。然而,上述选择和安排并不能直接在最终拍摄完成的摄影作品中直接分辨,只能通过对摄影作品本身的呈现效果来间接判断作者上述独创性选择和安排,但这也没有影响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法院也从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交全程记录摄影师拍摄照片过程的视频资料作为体现摄影作品独创性来源的证据。回到本文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过程与用相机创作摄影作品的过程相比,只不过是将拍摄角度、曝光时间、明暗度等元素的选择与安排改为了对提示词的选择与安排,共同点均在于独创性来源在独创性表达中的不可视性,这是由创作工具本身的技术特性所决定的,不应当成为著作权差异化保护的理由。

  有反对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作画工具的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绘图的文字提示和描述,即使再具体,也只是文字作品的创作,而不是美术作品的创作。所以,只有“作”画,没有“说”画,“说者”无法成为“画者”。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指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或者其他方式”的表述也能看出,立法者并没有对美术作品的创作方法和创造过程进行严格限制,而是为新出现的创作方法留下了空间,而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有无是通过对最终呈现的线条、色彩等因素进行判断的,无论是用传统的画笔绘画,还是采用拼贴的方式创作“拼贴画”,甚至是艺术家马塞尔·杜尚仅仅通过选择将“现成品”上升为艺术作品,均不影响对其独创性有无的判断,只要最终呈现的美术作品能够体现作者对相关元素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即可。既然上述五花八门的美术作品创作方式创作出的成果都有以美术作品的“身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那么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说”的方式、基于多回合提示词的精细选择而获得的具有审美意义的整体画面又为何被差异看待呢?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甚至“想”画也成为可能:早在2010年的一项德国研究中,一组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患者使用“脑机接口”技术进行脑部绘画。2024年1月30日,清华大学与宣武医院团队宣布成功进行首例无线微创“脑机接口”临床试验,脊髓损伤患者经过训练,不仅实现了通过意念活动驱动气动手套抓握水瓶等“脑机接口”运动辅助功能,更能够仅凭意念控制电脑屏幕上的光标移动。

  总而言之,不能因为对艺术创作的方式和过程缺乏想象,便对创作出的成果加以否定。我国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文化权利规定了三方面内容: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患有疾病的人同样享有上述文化权利,科技进步为患有疾病的人提供了艺术创作的机会。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残疾人能够有机会为自身利益并为充实社会,发展和利用自己的创造、艺术和智力潜力。不以法律随意限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方式,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创新作品的创作方式,不仅有利于我国落实与人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的义务,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立法目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邢贺通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也有独创性

编辑:晏如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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