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农民工讨薪遭遇“踢皮球”,该如何化解?

法援故事|农民工讨薪遭遇“踢皮球”,该如何化解?
2024年04月17日 18:22 北京日报客户端

35名农民工

辛辛苦苦在工地干活

工程结束后

却迟迟拿不到足额工资

分包公司和包工头

来回“踢皮球”

迷茫无助之际

法援律师伸出援手

最终法院如何判决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农民工遇欠薪仲裁被驳

法律援助伸援手

2023年9月,35名农民工来到北京市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北京某建筑公司拖欠他们工资总共63万余元,他们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供的资料不全、证据不足等原因被驳回,现在想通过法院起诉要回工钱。

但是,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知识也较为欠缺,就连最基础的有效搜集证据都无法完成,对接下来的维权之路更是一脸茫然。

原来,在2021年5月,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张某签署承包协议书,将其承包的北京市房山区某工程分包给张某,这35名工人经人介绍来到张某的项目干活。2022年3月,工人们与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日薪情况。

然而等到工程完工后,这群工人却迟迟拿不到足额工资,多次讨要无果。包工头张某和发包方北京某建筑公司来回“踢皮球”,都说对方应该支付工资。

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工人们的诉求,安抚他们的情绪,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研讨,以最快速度审查和办理相关材料,指派两位法援律师具体办理此案。

两位律师立即组织线下集体座谈会,逐个分析案情和证据,根据不同人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进行核实,同时组建线上微信群便于及时沟通交流。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人员分散、情况复杂,面对繁琐庞杂的细节问题、卷帙浩繁的资料文件,法援律师与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多次召开专案研讨会,补充新证据,梳理新线索,力求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武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35名农民工正式将北京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索要他们在2022年被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如果未能认定劳动关系,按照实际法律关系主张公司和包工头张某对剩余薪酬的支付共同承担责任。

法援律师追加包工头为第三人

两方对用工和工程结算起争议

经过仔细梳理,法援律师提出三方面代理意见:

第一,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对他们进行考勤管理、安排工作任务,他们接受公司的管理,因此工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第二,如认定工人与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张某个人,属于违法分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设施工领域内连环层层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无论总包单位、分包公司、包工头各方之间是否结清工程款,张某均应基于劳务关系承担付款责任,北京某建筑公司应对欠付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工人诉求金额不应按照公司现场打卡机记录的电子考勤天数来计算,打卡天数与实际出勤天数并不一致,应按照涉案工人班组长记录的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法庭上,北京某建筑公司称张某从本公司承包项目,找来工人干活,其指定人员对工人进行实际用工管理。工人们的劳动合同是总包单位基于项目管理代发工资要求必须签署,公司将情况告知张某,让其组织工人签署,公司配合盖章,之后交到项目部,由总包单位按照打卡记录确认考勤代发工资,本公司并未参与工人的实际用工管理,公司给张某已经结算完毕。

张某则称,他确实从北京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并签署协议,但从2022年春节(2022年2月17日)之后,他和公司协商口头约定自己不再继续承包,由公司直接与工人签订合同,公司直接用工并对工人进行管理,他仅为现场代管人,公司按月支付他工资。所以,2022年春节之前他与公司系承包关系,期间他实际承包部分的工程款公司还没有结清。现在涉案工人们要求支付的工资报酬是他不再继续承包项目之后的费用,所以该部分工人工资应由公司支付,工人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他没有任何关系。

北京某建筑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说法,表示双方并未解除或终止承包,结算表系公司与张某对协议所约定承包项目所有工程量的最终结算,包含张某所述春节后施工量部分,最终结算金额并未扣留任何质保金。

张某认可结算表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本人签字系针对项目中有部分工人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对金额予以确认以方便由总包单位代发,工人们在2022年春节之前应结算款项已支付完毕。

工人们表示,每日报酬一般是介绍人或班组告知,张某不怎么来现场,工程施工时由班组长具体安排工作,工地有打卡机但是经常坏掉打不上,现场也有手写施工日志由工人签名,但不知道被谁保管。

法院根据实际法律关系

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应按照合意及履行情况据实认定,工人虽持有劳动合同,但其与公司既无订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事实,亦无用工管理事实,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工人经介绍至张某所承包的项目参与施工,并由张某所属班组实际使用、记录工时,则工人们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条件下,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劳务关系项下的支付义务,予以一并处理。

工人提交的考勤记录来源于张某所属项目管理人员的手写记录,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为现场电子考勤记录,比较两者的证明力优劣而言,电子考勤客观存在代签情况且亦显示存在无法打卡漏签的情形,则该电子考勤记录本身不足以作为认定工人们劳务报酬核算的依据;手写考勤系张某委托现场管理人员手写记录,涉案工人均认可系现场管理人员根据班组核实情况记录形成,且张某亦表示认可,因此具体劳务费用应付金额以考勤手写记录核算。

北京某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经查涉案35名工人报酬存在欠付,则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应对所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相关法律条文并未规定发包单位工程款结算作为免责条件,故公司辩称与张某已经结清工程款项不影响其承担上述支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35名工人在2022年被拖欠的劳务报酬,北京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与张某之间有过特殊约定或承诺的3名工人除外),经核算,金额合计62万余元。

胜诉消息传来,农民工们激动地向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和两位法援律师表示感谢,并送来锦旗和手写字画表达谢意,感谢法律援助帮他们拿回血汗钱。

观澜君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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