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24年04月18日 00:00 媒体滚动

星报讯 4月17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4月12日至5月11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征求意见稿》明确,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未经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播媒介、自媒体等不得报道、传播受害妇女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支持女性参加科研项目承担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有关组织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

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发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鼓励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参加科研项目承担、科技决策咨询、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活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服务与关怀。

不得以性别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录(聘)用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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