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啤酒诉“鸟苏”啤酒!法院判了

“乌苏”啤酒诉“鸟苏”啤酒!法院判了
2024年04月18日 12:13 北京日报客户端

安装新浪财经客户端第一时间接收最全面的市场资讯→【下载地址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今天(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乌苏”诉“鸟苏”停止侵权

  赔偿208万元

  最高法披露的典型案例中,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自2016年起至今,这家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0年,市场上出现“鸟苏”啤酒。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法务负责人匡琦告诉记者,市场上出现与乌苏啤酒近似的红罐装500ml啤酒,叫“鸟苏”。

△“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对比图△“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对比图

  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出品商为南京鸟苏公司。乌苏公司将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商标对比图△“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商标对比图

  法院审理查明,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

  唐静表示,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一审合议庭在审查证据(庭审录像截图)△此案一审合议庭在审查证据(庭审录像截图)

  最高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综合办主任许常海认为,此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体现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

  许常海还提到,人民法院对国内外,以及国内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真正做到无主客场差别,增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对于推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李思阳

新疆 法院 南京市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4-25 欧莱新材 688530 --
  • 04-01 宏鑫科技 301539 10.64
  • 03-29 灿芯股份 688691 19.86
  • 03-27 无锡鼎邦 872931 6.2
  • 03-25 中瑞股份 301587 21.73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