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审理报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审理报告
2024年04月18日 14:33 北京日报客户端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互联网法院4月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自建院以来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通过分析案件特点及成因、总结裁判要点及规则,推动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司法治理,为北京打造“演艺之都”贡献力量。

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至2024年3月31日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623件,收案量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9.8%,且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比高达41.73%。法院调研发现,演艺作品创作流程涉及主体众多,侵权行为呈现多样化特点。“在同一件案件中,原告常同时主张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多个权项。因此在此类纠纷中,侵权认定较为复杂。”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介绍。

此外,相关创作主体在使用已有作品时不注意征得许可,还经常涉及对多个已有作品的利用。如一场综艺节目可能包含歌曲演唱、情景剧表演、诗朗诵等多个环节的内容,需要分别征得词曲作者、编剧、诗歌创作者等主体的许可,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疏漏,即有可能引发侵权之诉。

在案件审理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了著作权及邻接权归属,维护创作者及表演者权利,准确界定侵权行为,引导演艺从业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法院依法审查不侵权抗辩事由,适度保护互联网演艺创作空间,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有效弥补权利人损害。

发布会上,法院还通报了九个典型案例,涉及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认定、编曲人权利、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等多个方面。其中包括涉及国风音乐《兰陵王入阵曲》和《听!秦王破阵乐!》两曲目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主张其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某舞蹈类竞技节目,构成侵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2万元,体现了对网络原创音乐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赵长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的职能作用,为首都“演艺之都”建设与演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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