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郴金复〔2024〕2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关于撤销汝城支公司的请示》(郴州上行文〔2024〕2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
二、自批准撤销之日起,上述机构《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应于15日内将失效的《保险许可证》上缴至我分局注销。
三、
你公司应当及时就撤销上述机构事宜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对相关事宜应当充分告知,做好客户后续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四、
你公司应持此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郴州监管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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