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宜金监罚决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五峰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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