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4月19日,兵团党委转批了农二师党委《关于职工耕种补助自给田的请示》。
兵团党委在批示中指出:农场职工和职工家属利用宅旁、渠旁、田边、地角等未纳入生产计划的零星小块地进行部分自给生产,是增加社会产品、搞好职工生活的一项积极措施。尔后,兵团党委作出决定:划给职工个人的这种“增产田”,原则上每户2-5分地,产品归个人所有,但不得进入市场自由买卖。
当时正值全国遭受自然灾害困难时期,基本生产和生活物资供应较为紧张,划给职工“增产田”减轻了粮食压力,改善了职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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