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超八成

沈阳沈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超八成
2024年04月19日 02:36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孙兴名   数据显示,2023年,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区直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开庭数量为66次,负责人出庭率100%。其中,“一把手”出庭54次,“一把手”出庭率为81.82%。2024年一季度“一把手”出庭率持续稳步提升。   实践中,沈河区坚持以“讲法治、懂规矩、善作为”为工作主线,常抓不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动、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等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已成为行政应诉的常态。尤其是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常态化的基础上,狠抓“一把手”出庭应诉。通过充分发挥“一把手”的领头羊作用,沈河区形成了“敢出庭、愿出庭、出好庭”的新趋势,不断推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

建立健全制度

  工作中,沈河区制定《沈河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关于建立行政诉讼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原则上由“一把手”出庭,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由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打造“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持续推动力。   在“双函”提示制度中,行政案件受理后,对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及时开展提示督办,确保负责人出庭不错不漏。   出庭应诉“双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向政府常务会报告,各单位对败诉的所有行政案件都要如实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含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分析、改进工作措施及改进情况等方面内容,倒逼行政机关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未落实败诉报告制度,瞒报、漏报的,在有关法治考核中扣分。   应诉会商制度则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等方式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区领导包案进行分析研判解决问题,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工作有效开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定期通报制度是每季度对沈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典型案例和出庭情况向各行政单位和区政府通报,杜绝出庭应诉形式化,确保出庭效果优质化。

抓好“关键少数”

  值得一提的是,沈河区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沈河区司法局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保障作用,努力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效。   “庭前提醒+庭后监督”机制要求,各部门每周将负责人出庭情况和庭审情况报备至沈河区司法局,由沈河区司法局汇总上报至区府主要领导阅处。与市区两级法院建立行政应诉工作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就全区行政机关应诉答辩、负责人出庭、生效裁判履行等情况互通信息,及时对行政应诉工作不规范的行政机关发出提醒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在健全不出庭理由审查机制中,如“一把手”不能出庭,需同时向沈河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请假报备,沈河区司法局将“一把手”请假手续随周报一起报至区政府。   通过建立常态化示范庭审机制,沈河区司法局定期选取典型案例开展示范庭审,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现场旁听、观看网络庭审直播或庭审视频,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共促依法行政。2023年,组织行政案件庭审旁听两次。   同时,强化行政机关法治培训机制,以培训会形式,定期组织行政机关法治工作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学习行政应诉实务知识。由负责人带头参加法治培训,着重对行政审判要点、行政诉讼程序、庭审规则等方面开展培训,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敢于“出声”,善于“发声”。   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已被纳入法治赛道考核指标,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督察清单和全面依法治区考核指标,压实行政应诉责任,形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为常态、不出庭为例外”的良好工作格局。

提升调解能力

  为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能,杜绝“坐一坐”“看一看”的“过场式”应诉,沈河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向诉前、诉后拓展延伸,推动行政纠纷化解配合联动创新,形成行政争议“全链条”化解合力,以高质量行政应诉推动沈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围绕诉前协调环节,在立案审查阶段及时联系、走访行政机关负责人,引导其参与案件诉前协调,引入“三调联动”,将行政争议止于诉前。   针对案件实质化解,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构建全流程实质解纷新模式,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为增强负责人出庭出声效果,引导出庭负责人庭审中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程序合法性作出阐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释理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厉行守法诚信,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完善沟通反馈方面,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建立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判后回访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判决义务。针对行政审判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发送司法行政建议、召开座谈会、联席会等方式,反馈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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