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5 股票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33

证券代码:000545 股票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33
2024年04月19日 03:06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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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为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预计约27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

  2024年3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106民初830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近日,南京钛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诉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变更(2024)苏0106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不予追加上诉人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34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水西门大街509号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彦君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48,028,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2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38,101,4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9,926,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9,926,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9,926,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5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032,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92%;反对2,99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0,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194%;反对2,99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静、潘远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水西门大街509号六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贵公司已于2024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会议召开与通知事项的相符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18名,代表股份数348,028,03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5.267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数338,101,4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6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股份数9,926,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59%。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17名,代表股份数9,926,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59%。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2、贵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345,032,135股同意,2,995,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930,687股同意,2,995,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1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徐 静

  潘远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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