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4-022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4-022
2024年04月19日 03:06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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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易对手选择: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方限定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次会议决议;

  3. 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现有合伙人170人,注册会计师83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63人。

  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184,514.9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35,088.5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2,011.50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5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14,809.9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602.43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没你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行政处罚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中兴华从业人员39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行政处罚6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江山,199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年起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了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于焘焘,2018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从2016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8年。2018年5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3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赵春阳,2003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2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3年12月开始担任本公司审计项目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平均每年复核7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于焘焘、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赵春阳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李江山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受到行政处罚1次。在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因存在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执行不到位等情形,2023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向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2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进行了全面整改,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问责。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李江山、签字注册会计师于焘焘、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赵春阳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 综合考虑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公司拟定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万元,较上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事先认可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真审核了中兴华的机构信息及项目成员信息,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的处理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4-01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由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王德全先生进行资格审查,经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德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附:王德全先生简历

  王德全,男, 197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青海中信国安锂业科技公司、曾任成都邛崃市鸿丰钾矿肥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曾任青海联宇集团公司、青海森盛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至今任老挝开元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王德全先生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配偶朱晓琴持有本公司股票17500股。王德全及其配偶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德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4-016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障审计委员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秘书何良军先生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权锡鉴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调整后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张世兴、权锡鉴、樊培银三人组成。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等,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对其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选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信息保护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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