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
1.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8日14:30
1.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1.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燕
1.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 70 号中国建材大厦会议室。
1.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7,524,094,632股,占公司总股本8,663,422,814的86.849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7,322,284,076股,占公司总股本8,663,422,814的84.51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1,810,556股,占公司总股本8,663,422,814的2.329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盛也晴律师和陈亿豪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524,094,632股,经表决,同意为7,523,816,204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63%;反对为133,400股,占有效表决权0.0018%;弃权为145,028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201,532,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0%;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1%;弃权为145,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9%。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524,094,632股,经表决,同意为7,523,817,204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63%;反对为132,400股,占有效表决权0.0018%;弃权为145,028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201,533,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5%;反对1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为145,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9%。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524,094,632股,经表决,同意为7,523,816,204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63%;反对为133,400股,占有效表决权0.0018%;弃权为145,028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201,532,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0%;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1%;弃权为145,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9%。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4、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524,094,632股,经表决,同意为7,523,816,204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63%;反对为133,400股,占有效表决权0.0018%;弃权为145,028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201,532,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0%;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1%;弃权为145,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9%。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524,094,632股,经表决,同意为7,523,962,232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82%;反对为132,400股,占有效表决权0.0018%;弃权为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201,678,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1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6、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524,094,632股,经表决,同意为7,523,690,136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46%;反对为404,495股,占有效表决权0.0054%;弃权为1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201,406,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反对404,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4%;弃权为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7、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524,094,632股,经表决,同意为7,523,961,232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82%;反对为133,400股,占有效表决权0.0018%;弃权为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201,677,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9%;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1%;弃权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该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盛也晴律师、陈亿豪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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