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严格遵守资本充实原则

股东应严格遵守资本充实原则
2024年04月19日 02:36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北京4月18日讯记者徐伟伦实习生屈羿辰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的公司治理事项发布法律风险提示,并通报相关案件的审理特点,提醒公司股东应严格遵守资本充实原则,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7月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强说,“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如何出资,对设立后公司治理、经营,直至公司解散、注销都会产生持续影响,贯穿公司从设立存续到退出消灭的整个生命周期。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解散清算等公司治理事项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优先,司法在介入时应始终秉持谦抑、审慎的态度,尽量避免干预、侵害公司自治。   “公司治理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股东瑕疵出资、股东合作、公司决策、违法减资、‘董监高’履职、清算退出等风险。”对此,北京三中院民六庭庭长陈锦新建议,企业应加强对公司法的学习,注意结合新修订的内容,对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公司议事规则,尽量避免对公司章程模板的照搬照抄;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各自职责,企业要做好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决议时对持同意和反对意见的人员及意见均要记录准确,向内外部人员发送通知文件时,文件内容和送达凭证都要留存,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公司“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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