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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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 03:06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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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9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魏中浩先生收到《关于对魏中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2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冯林霞女士收到《关于对冯林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0号);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玮华先生收到《关于对王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8号)。(对前述四份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关于对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9号)的主要内容: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207506XW)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你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你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你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但在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魏中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2号)的主要内容:

  魏中浩:

  经查,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但在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关于对冯林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0号)的主要内容:

  冯林霞:

  经查,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关于对王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8号)的主要内容:

  王玮华:

  经查,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但在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23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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