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昌金监复〔2024〕28号
阜康农商银行:
你行《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请示》(阜农商〔2024〕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你行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上报材料齐全。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按照《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请示》(阜农商〔2024〕2号)及其附件内容修改《阜康农商银行章程》部分条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昌吉监管分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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