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当遗嘱,继母欲继承全部遗产

草稿当遗嘱,继母欲继承全部遗产
2024年04月19日 14:10 新民晚报

俞女士刚为父亲办理完后事,继母商某就找来,称其有一份俞父遗嘱,按这份遗嘱,她可继承俞女士亲生父母留下来的房产一半份额。

俞先生与邵女士婚后生下俞女士。2000年8月,夫妇俩在沪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俞先生一人名下。2002年3月,邵女士过世。不久,71岁的俞先生与50多岁的商某跳舞时相识。2009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2021年8月,俞先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后有一段时间,商某干脆置住院的俞先生于不顾。俞女士边工作边照顾父亲,身心俱疲。2022年8月13日,商某突然又出现在医院,对俞先生热情起来,但等俞女士回到医院,商某已不见踪影。病友赵先生告诉俞女士,商某让俞先生写了一份材料,就匆匆走了。2022年10月5日,俞先生过世,俞女士一个人料理了后事,商某未参加葬礼。2022年11月,商某以“遗嘱继承”为由,将俞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俞女士带着诉讼材料找到我们咨询,商某提交的所谓“遗嘱”的内容是:“我今年90多岁了,我和我的前妻共有一套802号房屋。我的后妻商某对我关怀备至,故将我应得的份额全部归我的后妻商某所有。”遗嘱上有俞先生签字。经俞女士辨认,该遗嘱部分内容是父亲书写;还有多处修改,不是父亲所写。经认真研究诉讼材料,并向俞女士了解详细情况,我们认为:首先,这份所谓的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商某提交所谓的遗嘱,虽有俞先生签名,但通篇并非全部由其亲笔书写完成,有多处修改痕迹。故该份文字材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只能算作遗嘱草稿。遗嘱草稿不是遗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若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商某虽与俞先生是夫妻关系,但自从俞先生患病,商某即不再对俞先生照顾,按照法律关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商某应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最后,本案的关键是如何找到充分证据,证明商某提交的所谓遗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嘱。

后俞女士聘请我们推荐的律师为其代理人,依法应诉。在律师提示下,俞女士找到赵先生,对方愿出庭为俞女士作证。按其证言,2022年8月13日,商某看到俞女士外出后,要求俞先生写遗嘱。俞先生写了一张草稿,让商某修改。商某修改后,俞先生让商某先回去,等考虑好再确定。律师依法向法庭陈述了代理意见,认为商某提交的所谓遗嘱多处修改,未最后定稿,只是草稿,不能作为遗嘱处理。律师的意见被法庭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草稿不是遗嘱,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规定,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鉴于双方均认可系争房屋价值为700万元,该房产为俞先生与邵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在继承时先析出一半份额,属于邵女士的遗产。属于俞先生的份额,再由俞女士和商某继承,判决系争房产由俞女士继承,俞女士支付商某折价款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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