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津金管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黄培彬(时任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贷款支付管控不到位;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 二、对黄培彬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津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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