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金监复〔2024〕59号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建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并开业的请示》(新疆银行发〔2024〕9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建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并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机构全称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简称:新疆银行巴音郭楞分行)。营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33号(鑫望角商业广场)。业务范围:新疆银行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该分行开办的业务和品种。
二、核准罗清义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倪飞跃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三、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音郭楞监管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五、罗清义、倪飞跃2人应自我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如未到任,需向我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上述人员任命后,你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报送我局。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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