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紫牛新闻
扬子晚报网4月19日讯(通讯员 陈昊 记者 张可)近期,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某旅馆员工小朱反映,其1月份部分工资未支付,请求执法部门介入解决。
执法人员在收到投诉后迅速与小朱联系确认情况。小朱目前在该旅馆工作,受公司经营调整影响,在1月份,该旅馆发生所有权转让,导致其1月份仅收到部分工资,剩余部分因前后两任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而被拖欠。执法人员随后与旅馆现任负责人许某取得联系,许某称自己于1月中旬开始接管旅馆,对于自己接手之后的员工工资都已按时进行相应的支付,而之前的工资应由前任老板支付,不应由自己承担。
随后,执法人员从许某处取得前任老板的联系方式,对方则认为按照业界通行的转让规则,所有责任应由现任负责人承担,因此工资问题应由现任负责人解决。此时问题似乎陷入僵局,但在执法人员检查了旅馆的营业执照和转让协议后,发现营业执照只是更改了法定代表人,公司主体未发生变更,转让协议中也未涉及员工工资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不得以公司转让为由拖欠员工工资。
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许某表示愿意与前任负责人共同解决小朱的工资拖欠问题。不久,小朱通过电话向执法人员表达了感谢,其工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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