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池回家充电起火 造成两死一伤

带电池回家充电起火 造成两死一伤
2024年04月23日 14:0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宇 徐慧瑶)去年4月7日凌晨,丰台区一小区发生火灾,造成两死一伤,起火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的周某被检方指控犯失火罪。记者昨天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落判,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裁判文书显示,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如下事实:去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丰台区家中,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消防救援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某。

  据了解,被告人周某居住在一栋六层楼的一层,距离其家不过10米远,就有室外充电车棚。郭某系被告人周某的亲属,黄某、陈某某为居住在六层的一对夫妻,火灾发生时,二人下楼试图逃生。

  郭某、黄某两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某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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