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盼门业被侵权获赔1亿元!创国内惩罚性赔偿额最高记录

盼盼门业被侵权获赔1亿元!创国内惩罚性赔偿额最高记录
2024年04月23日 19:51 扬眼

转自:紫牛新闻

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亮点频现,包括国内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额最高,明确“陷阱取证”无证据效力,全省首例打击全链条机械化生产假冒卷烟外包装等。

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判赔1亿元

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相关驰名商标,周某某曾与盼盼公司有业务往来,其明知盼盼公司“盼盼”字号及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和影响力,仍注册成立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并持有99%股份。鑫盼盼公司、万象顾某金属门厂等在其生产、销售的防盗门等金属门窗商品及包装上,在域名、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中,在经营的全国专卖店、体验中心等实体店的门头或店内装潢中,在宣传册、展会、户外广告中大量突出使用“鑫盼盼”“XPP 鑫盼盼”、熊猫吉祥物形象等标识进行宣传与推广,并实施虚假宣传及对盼盼公司商业诋毁,有意造成公众混淆与误认。

为此,盼盼公司诉至法院,认为鑫盼盼公司、顾某厂、周某某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变更字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亿元等。

该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鑫盼盼公司、顾某厂、周某某等被诉行为构成对盼盼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实施使用盼盼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熊猫吉祥物形象、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顾某厂由周某某经营,是鑫盼盼公司的委托生产商。周某某故意攀附盼盼公司字号、商标的驰名度和影响力,注册成立侵权企业,从侵权经营中谋取巨额利益。

综合考虑鑫盼盼公司、顾某厂、周某某等以侵权为业,对盼盼公司“盼盼”多个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复制、模仿,从事商标侵权及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获利巨大、侵权故意明显、情节相当严重,法院确定对其适用4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字号、注销域名、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盼盼公司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65万元。

据介绍,本案是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驰名商标及知名字号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也是国内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额最高的案件。本案判决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业内产生广泛影响。

为索赔“陷阱取证”,证据不具有效力

黄某是某U盘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授权后尚未生产涉案专利产品,也没有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专利。2021年11月,黄某委托的取证人员在1688平台询问瑰某家居用品厂店铺客服是否有名称“创意花纹U盘复古”的产品,称之前收藏的链接打不开了,并发送了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外观相同的U盘图片。客服告知有货,并于24分钟后发送了该款产品链接。

当年12月,取证人员下单购买了一个上述产品。同日,该厂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创意花纹U盘复古实用礼品收藏”一个,收货地址为取证人员下单时预留的地址。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黄某涉案专利在盘体背面对应的USB插口前端两并列小孔形状存在细微不同,其他方面没有明显区别,构成近似设计。黄某以此证据诉至法院主张该厂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该案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瑰某家居用品厂除因黄某取证时销售的一个被诉侵权产品外,并未向他人销售过被诉侵权产品。黄某未能根据法院要求提供其称曾收藏过的产品链接以及聊天时发送给客服的U盘图片来源等证据。黄某数次采用相同方式取证。可以认定瑰某家居用品厂原本并没有销售、许诺销售(展示)过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在取证人员提出购买需求、发送产品名称及图片等诱导后,才购买侵权产品并销售给取证人员。

黄某对被诉侵权人实施“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相应证据应予排除。其主张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

据介绍,本案是明确当事人“陷阱取证”无证据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明确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诱发而购进侵权产品销售给权利人,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体现了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正当程序诚信维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对类案审理有指导意义。

全链条机械化生产假烟包装,多人获刑

2022年3月初至2022年6月底,吴某、李某怡、李某等人经合谋,由吴某提供资金用于租赁厂房、联系购买部分机器设备、原材料,李某怡、李某等负责制造由吴某指定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香烟烟盒。

其中,李某怡负责前期沟通生产事宜、提供部分机器设备;李某全面负责生产经营、人员管理、运输活动等事宜;刘某、周某系核心技术人员,分别负责调试制假机器,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印刷、调色、分切并进行指导和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自动模切、切纸并对模切、烫金等技术进行指导;苏某协助刘某负责生产中的装拆印模、加纸、加墨、调墨;廖某、任某、廖某某、张某负责生产中的印模、加纸、加墨、调墨、手动烫金、手动模切等流程;程某、刘某分别负责协助吴某与李某之间的接洽及监督生产等工作。以上人员非法制造假冒中华、南京(炫赫门)、利群(新版)、牡丹、红塔山、红双喜、南洋红双喜的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600万余件。

该案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李某怡、刘某、周某、刘某某、程某、廖某、苏某、任某、张某、廖某某等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7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被告人刘某等7人被判处从业禁止,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烟盒、烟标类生产和销售活动。

据介绍,该案系江苏省首例打击全链条机械化生产假冒卷烟外包装案件。本案判决加大惩戒力度,适用从业禁止令,对于遏制相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此类机械化非法生产注册商标标识罪,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权益,为创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2023年江苏法院审理知产案件39900件

16件判赔额超1000万元

2023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9900件,同比增长7.78%;审结33855件,同比增长4.11%。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二审、申请再审及再审案件34383件,同比增长14.06%。

从审判效果来看,公正高效的保护环境进一步优化。案件上诉率5.95%,同比下降1.41%。申请再审率0.505%,同比上升0.01%。一审裁判被改判率0.414%,同比下降0.05%,质量指标整体持续向好。审判效率良性发展,平均结案时间69.01天,同比减少18.31天。从案件类型来看,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持续下降外,其他案件均呈增长态势。在新收31890件一审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连续两年占比超过50%。技术类纠纷尤其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猛增。新收一审刑事案件485件,2021年以来首次回升。从高判赔额案件来看,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判赔额300万元至500万元的21件,500万元以上有29件,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16件,均实现同比增长。

全省法院推进最严格司法保护,持续加强对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和创新性强、贡献度大的原创性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除加大判决赔偿数额外,全省法院在89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额。严厉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以及涉民生知识产权犯罪。江苏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推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提档升级。

据介绍,江苏法院实施精品战略,12件案例入选全国各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4篇文书获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等,入选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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