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秀”未署作者名 公司侵权被判赔偿

“剧本秀”未署作者名 公司侵权被判赔偿
2024年04月24日 04:50 媒体滚动

转自:沈阳日报

  “剧本秀”近年来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交娱乐活动,也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法律问题,包括盗版剧本、剽窃他人剧本加以利用的“换皮”行为、著作权约定不明、行业不规范、未授权非法改编等,严重影响了剧本秀产业的良性发展。为提高市民著作权意识,4月23日,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向本报提供一件由市法院审结的侵害“剧本秀”文字作品著作权案例,此案入选辽宁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剧本秀”火了,作者名没了

  王某于2021年7月在酒店隔离期间,使用个人电脑设备撰写剧本秀《火化吧!赶紧的》原始稿件。当时其供职于某文化传媒公司,该公司因工作关系取得作品,但双方对案涉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许可使用问题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公司将加入美术等内容的《火化吧!赶紧的》“剧本秀”在微信小程序“GoDan优选剧本杀”、黑探和买本本销售平台出售,根据平台标价及销售量,销售总金额约100万元。

  王某认为其系案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被告认为王某为职务行为,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案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发生纠纷,对簿公堂。

  公司优先使用,但要合理署名

  法院认为,综合原始稿件、完成情况、时间等事实,案涉文字作品系王某发挥个人创造力创作,文字作品的构思、选择、表达等由其个人决定,但其作为公司“剧本秀”剧本的写手,是由被告支付工资而完成的工作任务,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在此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应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王某为著作权人。

  某文化传媒公司依法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予以合理署名,并根据使用方式和获利情况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对价。被告将王某文字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在“剧本秀”中使用文字作品未署名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著作权法规定,结合某文化传媒公司销售“剧本秀”情况、市场影响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给付王某合理使用费15000元和维权费用5000元。

  ▶法官说法

  侵犯作者署名权

  要担法律责任

  市法院知识产权庭赵春玲法官评析此案认为,“剧本秀”游戏融合了故事情节、美术、音乐等元素,一般由多人合作完成创作,其中剧本是创作的核心,属于文字作品。未对剧本作品权属作出约定的,应综合原始稿件、完成情况、完成时间等事实,依据文字作品著作权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案涉文字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法人依法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应合理署名。未合理署名的行为属于侵犯作者署名权,依法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合理费用。

  本案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分析“剧本秀”的作品构成与著作权归属,并合理裁量一般职务作品使用费,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文化工作者提供了安心创作的法治环境。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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