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试行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我省试行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2024年04月24日 05:23 媒体滚动

本报讯 (记者 王静) 今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4月23日,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填补了我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在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处长常新风介绍,补偿机制主要考核沿海各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及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总氮浓度,强化资金激励引导,推动海洋环境质量改善。

为引导沿海三市加强入海污染源治理和管控,《办法》提出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主要包括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基本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总氮浓度达标与否情况,按季度测算实施,标准为40万元/季度;同比变化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总氮浓度同比改善或恶化情况,按年度测算实施,标准为50万元/年。

“生态补偿资金由沿海设区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垃圾清理等相关支出。对超过两年未安排使用的生态补偿资金,省财政将按照规定予以收回。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副处长卢紫毅介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系统梳理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推行效果,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完善方案,及时优化提升,同时加强调度督导,最大限度发挥补偿作用,持续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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