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菲
据媒体相关报道,王某购买了4600部手机及各种网络设备,雇人充当“网络水军”。在接到“增加人气”的订单后,王某便组织人员使用虚假账号进入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进行点赞、关注、评论等操作,不到4个月赚了近300万元。近日,王某因使用造假手段操控软件虚增直播间人气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可见,“网络水军”从事“说好话”的造假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
曾几何时,“网络水军”在互联网上的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不仅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甚至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秩序,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犯罪。自网络空间“清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网友对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已有清晰的认知,制止“网络水军”参与网络暴力行为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社群营销等新业态的发展,部分“网络水军”又在互联网上干起了“增人气”“充人头”“刷好评”“推广引流”等行当。从本质上来说,此类行为属于帮助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危害文明诚信的网络环境。早在201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自律公约》就提出,坚决反对和抵制操纵网络舆论、非法牟利行为,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公信力。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通过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除报道中反映的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可能面临依法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的法律后果。
打击以“说好话”的“网络水军”为代表的互联网造假行为,需有关单位、各方主体共同承担起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网络运营者应承担起平台的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用户账号实名认证要求。行政司法机关应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深挖彻查相关犯罪行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织密行政刑事法网,使“假好话”“假人气”远离消费者。(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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