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
夏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瑜诉被告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郭虎平:
本院受理原告石晶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13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周绿生:
本院受理原告杜英彩诉被告周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晋州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尼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石家庄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尼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2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尼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共计193745.64元;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英霞、辛坡:
本会受理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抵押(反担保)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邯仲案字第0859号案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邯郸市丛台东路科技中心12楼1206、0310-308451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李炜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36851,特此声明。
赵双月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号码为1303368,特此声明。
刘青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45239,特此声明。
王伟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45223,特此声明。
王汉章不慎将警察证丢失,证号为031966,特此声明。
封力铭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83399,特此声明。
张一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106458,特此声明。
孙健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92475,特此声明。
梁学武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2367,特此声明。
肖建军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65302,特此声明。
吴付才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证号为008069,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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