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防雷、升放气球、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的公告

邯郸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防雷、升放气球、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的公告
2024年04月24日 08:00 媒体滚动

转自:邯郸日报

为规范全市防雷安全、升放气球安全、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4年防雷安全、升放气球安全、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防御等公告如下:

一、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及时安装防雷设施,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危化企业以及人口密集区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他场所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据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完成隐患整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各有关责任主体应主动履行新(改、扩)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责任。

二、《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规定,在净空区内含邯郸市主城区全域,禁止升放《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以下简称“升放气球活动”)。气球(不含空气气球)填充气体为氦气,不得是氢气。在净空区外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经辖区气象局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重大规划应当在取得规划批复前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重点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新建、扩建的工业园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等区域评估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管理单位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备论证能力的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发布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我市市域内组织(含社会团体、企业、学校、社区等)或个人投资建设并稳定运行的气象观测站、按照《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34号令)、《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气发〔2017〕31号)要求,向气象部门进行数据汇交。

五、邯郸市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特别是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督导检查防雷重点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测、隐患排查与整治等情况。同时要做好向行业管理单位传播预警信号等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六、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行为、升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对安装不符合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及违反升放气球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邯郸市气象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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