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将发布,全面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将发布,全面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4年04月24日 13:49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委共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在加快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这是今年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点工作。目前方案已完成部门会签,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方案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短板弱项,从政策标准、授权确权、执法司法、保护管理、社会共治、安全治理、能力支撑等7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申长雨说。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侵权赔偿低问题,方案深化国家层面上诉审理机制,全面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侵权“数额计算”等裁判标准。

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最早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是2013年商标法,其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之后,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原规定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改的专利法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新专利法规定了四种侵权赔偿方法: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方法也是按此顺序依次进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前三种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上乘以一至五倍作为侵权赔偿额。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宋河发此前接受采访时介绍,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原则主要有两种,即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又叫填平原则,意在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而在专利法新修之前,我国采用专利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其思想是通过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但是由于专利权的无形性导致专利侵权证据难以获得,证据不足使得我国大多数案件采取法定赔偿,其数额一般低于“实际损失”,从而导致侵权成本低、专利侵权行为多发易发等现象。

而惩罚性原则不仅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要对故意侵权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宋河发介绍,在打击故意侵权行为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施行后效果将十分明显,对侵权人来说,原本只是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将自己的侵权所得全部交出,或者按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赔偿,专利法修改实施后将在上述赔偿额的基础上乘以一定倍数,将大大提高侵权成本,侵权的风险大于收益,会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专利的故意侵权行为,也将极大促进专利权的转让、许可。

除此之外,申长雨介绍,针对侵权易发多发问题,方案提出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对故意或重复侵犯专利权,拒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等行为的,依法引入联合惩戒、信用监管等措施。

针对维权周期长问题,方案从司法保护的角度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建设,从行政保护的角度提出加强快速维权保护机制建设,在缩短知识产权授权周期的同时,开展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发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的重要作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针对维权成本高问题,方案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联动,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公益性维权援助,降低维权成本。而针对举证难问题,方案完善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加强技术调查人才培养,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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