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晋金管罚决字〔2024〕2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宋永军(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欺骗投保人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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