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充分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建议充分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2024年04月25日 02:01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4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学位法有利于培养高层次学位人才,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学位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学位的授予资格、授予程序,涉外学位方面等规定,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审议后提请表决通过。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关注了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问题,并就此提出意见建议。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三种情形,包括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侯建国委员发现,实际中还会出现个别人利用拉关系甚至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影响答辩委员会成员,通过学位答辩的情况。他建议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在答辩过程中利用不当方式或手段取得学位的,事后可以撤销学位。   在张太范委员看来,学位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充分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学位申请人权利的救济途径。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他建议增加对学位授予单位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的规定,充分保护学位申请人权益。   曹鸿鸣委员也针对第四十一条提出了修改建议,他认为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法律地位不同、诉求不同,不适合放在一起表述。此外,应明确当事人对复核决定的复议和起诉权利。因此,建议修改为: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的,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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